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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公开(11.14)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1-14   访问量:

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洪农(兽药)罚〔 2023 〕7 号

案件名称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宠物医院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360106MA39LJEA8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蓉

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实: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提出“疫情、重大疾病和经济纠纷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希望减轻处罚,本机关通过案件审理会集体讨论后,依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法采纳。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给予减轻罚款的,应当综合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具体的减轻幅度,但减轻处罚作出的最终罚款数额一般不得低于法定罚款数额最低限度的10%”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并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