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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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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以下简称“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骨干作用,稳固提升重要农产品应急保供和示范带动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服从本市应急调度,如遇紧急情况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及时调整生产供应计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维护价格稳定,保障居民的蔬菜、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且向南昌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认定的基地,包含蔬菜基地、畜禽基地(生猪基地、牛羊基地、肉禽基地、蛋禽基地)、水产基地等。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辖区“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初审、市级评审认定、社会公示的程序,并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五条  “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二)可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标志、标识或字样;

(三)在基地适当位置悬挂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牌匾;

(四)可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管理;主动向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基地重大变更事项,当基地条件不再符合认定要求时及时申请退出;

(二)基地产品重点保障本市市场供应,并服从本市的应急调控;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进行“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自觉维护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报“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证照、用地手续、生产许可等材料齐备有效;

(二)申报主体运营两年以上,所申报基地经营一年以上,两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生产场地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内部环境整洁、道路规整、排灌通畅,周边环境符合农产品产地环境相关标准要求;

(四)申报主体应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落实“三上墙、三到户”,落实企业主体信息、检测结果、巡查巡检、农事记录“四必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不同类型的基地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基地

常年蔬菜基地种植面积达100亩(其中设施蔬菜达50亩以上),或常年蔬菜基地种植面积达150亩,或食用菌种植面积达5亩。

(二)畜禽基地

生猪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牛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羊设计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禽(鸡、鸭、鹅、鸽子等)设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羽,蛋禽设计年存笼能力达10万羽(存笼能力按10羽/平方米/层估算)。

(三)水产基地

非开放性水域养殖面积不少于200亩,或开放性水域养殖面积(湖泊、水库)不少于1000亩,或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九条  申报截止日前二年内,申报“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择优认定:

(一)申报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标准化示范场等;

(二)主营产品已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三)配备有产地冷库、冷藏车等冷链物流设施;

(四)基地产品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证;

(五)实行品牌化战略,基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品牌认定,或具有注册商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发布认定通知,明确具体办理事项、申报受理时间、申报数量等。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主体可在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内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申请表;

(二)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申报主体承诺书;

(三)信用报告、营业执照、生产基地(栏舍)平面图、相关配套生产设施、产品质量自检室、视频监控设备等照片及视频监控画面截图等有效申报材料;

(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架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产品质量管控制度、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七)其它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除前款第一、二项以外,所报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基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开展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及评审打分(评分标准另行下发),形成推荐名单,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材料复核、现场核查及评审打分,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基地初选名单,经研究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并颁发标志牌。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五条  “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对认定的“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当年新认定的除外),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监测评估实行量化评分制,监测评估标准与认定评分标准相同。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年度监测工作计划,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对“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审议,决定撤销其“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地基本条件、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认定条件;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义务;

(四)自愿提出撤销认定;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或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七)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九)在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估中,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骗取通过;

(十)转借、转让“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标志牌。

第十八条  监测结果合格的,继续保有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认定。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认定,交回标志牌,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继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或字样。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南昌市“菜篮子”应急保供基地授牌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助。对新认定的基地每个补助20万元,对监测合格的基地每个补助5万元。补助资金在每年农业农村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基地正常营运维护、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推广、仓储冷链、数字农业、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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